商品房銷售時,購房人和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現行交存標準為:高層建築(含帶電梯的多層建築)每平方米90元,多層建築(含別墅)每平方米50元。
第二,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165號令)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繳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壹般情況下會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公共維修基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