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維修基金免費發放給客戶。如果房屋所有人將6000元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無償延伸給購房者,那麽購房者購買的房屋就不用繳納這筆費用。(2)經買賣雙方協商,由客戶和業主承擔費用,即客戶支付原業主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的50%。如果買賣雙方均攤,買受人應向業主支付3000元房屋維修基金。(3)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由買賣雙方協商按壹定比例繳納。比例公式為(房屋所有權期限-原房主購買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時間差)/房屋所有權期限。如果是按比例交,購房者就要交[70-(2005-2000)]/70 * 6000,也就是5580元。(註:壹般房屋產權期限為70年。(4)房屋所有人不同意將房屋維修基金無償緩交給客戶,也不想與客戶按比例分攤費用,所以如果買受人購買此房,必須承擔原所有人購房時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費用。如果業主不同意延期向購房者收取這筆費用,那麽就要向業主支付6000元的房屋維修基金費用。
部分公房未交房屋維修基金如何處理?(1)所購公房性質特殊。它們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為了成本價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向職工出售的福利房。因為是職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以壹直沒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那麽,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類房屋,按照國家規定,購房者需要按照房屋交易價格的2%重新交錢,才可以合法生效。(2)1998年以前建成並已繳納當年契稅的商品房,另壹部分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費的,買受人需按成交價的2%再次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