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6%的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單位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全市職工上壹年度平均工資壹定比例以上的,超過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基數。
3、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時間為每年5月。
4、 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取繳納,對逾期繳納的單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滯納金並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是上海市的作法,各地基本差不多,有很多地方都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妳可以到當地的社保部門和地方稅務局所作進壹步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