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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任命監察長?

公安局局長。目前,地方各級公安機關的督察長由公安局局長兼任。20110 10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加強了地方各級公安機關督察長的配備,將壹般由公安機關紀委書記擔任的督察長壹職改為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擔任。

壹.監察主任的合規責任

1.基金銷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是否向合適的客戶提供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是否存在誤導、欺詐投資者、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

2.基金投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資業務流程等相關制度,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以及不公平關聯交易、利益輸送、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者的行為。

3.基金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檢查員應具備的條件

1,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業務知識。

3、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壹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