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計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有收入的非耕地土地補償費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無收入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薪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地、牧場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等常年經濟作物的,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建設成本,打多少折,賠多少。
5.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