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形,壹種是《社會保險法》第42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另壹種為該法第41條規定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法律客觀:《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審查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壹)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退還先行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