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基金經營範圍
基金型企業的 經營範圍 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有限合夥基金經營範圍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 有限合夥企業 中的普通 合夥人 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