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信托的定義看,客戶是基於對信托公司的信任,才將財產權委托給信托公司管理或者處分的,如果信托公司是按照妳們合同簽署的理財計劃管理信托項目,沒有違規操作,但是信托財產(也就是妳的投資)還是發生了風險,這個損失是由信托財產來承擔的,也就是妳發生了損失,也只能這麽認了;反過來,如果能證實信托公司沒有按照妳們的合同約定來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或者是他們實際操作中有操作失誤、違規行為,那麽造成的損失則應該由信托公司用固有財產承擔,也就是信托公司要自己掏腰包來賠償妳的損失。
說的有點多,不知道能不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