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2065438年7月1日起,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操作細則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2021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認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自即日起啟用。
3.自然
(1)保障,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更快更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