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電力消費者,包括工商業企業以及城鄉居民電價裏,都包含政府性基金與附加,每度電價裏,包括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5種“附加費”。該費用標準是:農網還貸資金2分錢,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錢,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1.5分錢(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各省標準不壹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65分錢。
《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