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部分公立大學所成立的董事會並非是真正意義上的董事會。復旦的董事會制度是有歷史淵源的,復旦建校之後那幾十年復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國立復旦大學的。
不論是公司董事會還是學校董事會,都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高等學校和企業壹樣,是高度自主獨立的法人團體。它的自治權力是由科學的組織系統來保障的。
公立大學的董事會成員則由政府任命或由公眾選舉擔任。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主持學校辦學的大政方針,選出校長管理日常事務,並在學校內部組成教師、學生和行政人員參加的評議會,在校長主持下***同行使學校的學術事務管理。
擴展資料復旦大學校董會規程規定,校董具有:
(1)計劃及輔助本校之進行;
(2)籌劃經費;
(3)保管財產;
(4)監察財產;
(5)審核預算及決算;
(6)聘任本校校長;
(7)決議本校校務會議所不能解決之各種事項這七大職權,歸納來說,校董會成員的職權主要有兩大方面。
壹方面是學校財務方面,包括: 籌劃經費,財務之保管,審核預算及決算,監察財產等事務。校董會采取發行債券和公債、募集基金、銀行透支等方式集資。另壹方面是學校行政方面,由校董會選任校長,校長主要對校董會負責,可以說,壹個稱職的校長自身的價值和學校的發展是融為壹體的。1936年8月,當局派要員來上海,改組復旦。
百度百科-高校董事會
復旦大學文化新聞網-上世紀三十年代復旦校董會的成員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