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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申訴復查內容

下列科研誠信案件線索,符合受理條件的,有關單位應主動受理,主管部門應加強督查。(壹)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動中或科技計劃、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三)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壹、科研不端行為具體包括:

1、抄襲、剽竊、侵占;

2、偽造、篡改;

3、買賣、代寫;

4、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相關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準確;

5、通過賄賂或者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方式獲取科學基金項目;

6、違反科研成果的發表規範、署名規範、引用規範;

7、違反評審行為規範;

8、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9、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法律依據

《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十四條_

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核。初核應由2名工作人員進行。初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其中,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由本單位調查;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可轉送相關責任單位或告知舉報人向相關責任單位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