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支付的特點
1、基金支付只能用於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不能用於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的藥品、項目等;
2、基金支付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不能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
3、基金支付需要參保人員使用醫保卡或者其他有效證件進行身份驗證,不能使用別人的證件或者無證件進行;
4、基金支付需要符合當地醫保政策的規定,包括起付線、封頂線、報銷比例等。
綜上所述,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自己的錢,而應當是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的,只不過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壹調劑使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