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於管理核算特定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本辦法所稱特定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壹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業務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財政部門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開設的財政零余額賬戶不屬於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