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費用,自己自付比例。
法律依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及自付比例
(壹)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核磁***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ECT)、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彩色多普勒儀、左心室超聲三維彩色圖、動態腦電圖儀、超聲胃鏡、直線加速器等在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個人自付15%。
2.體外震波碎石、高壓氧倉治療、射頻治療等項目,個人自付10%。
3.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愛克司刀(X-刀)、伽瑪刀(γ-刀)、光子刀、個人自付40%。
4.心臟起搏器(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人工晶體、人工關節、人工喉、人工股骨頭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價格權限部門規定可單獨收費且單項價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壹次性醫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個人自付比例分別為國產品10%,中外合資產品15%,進口產品20%。
(二)治療項目類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項目。個人自付10%。
2.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快中子治療項目。個人自付15%。
3.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臟搭橋術與心導管球囊擴張術。人自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