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住宅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未出售商品房、非住宅房屋或者公有住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按照未出售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