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主動管理職責: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委托提供港股投資咨詢服務的香港機構直接執行投資指令。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不得免除委托。b錯誤。
2.簽訂協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與提供港股投資咨詢服務的香港機構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服務的內容、方式和禁止的行為。
3.信息披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基金合同或者招募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使用港股投資咨詢服務的情況,包括提供港股投資咨詢服務的香港機構的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成立時間、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主要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並充分說明和揭示委托香港機構提供港股投資咨詢服務可能存在的風險。
4.痕跡管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港股通投資服務的使用進行痕跡管理,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記錄香港機構提供港股投資咨詢服務的時間、方式、內容和依據。自協議終止之日起,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