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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壹)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政策與中央的規定不壹致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意見並幫助糾正。

(二)中央財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規定,中央財政將在下壹年度初相應扣撥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款,直接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三)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的,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四)在對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借口,將企業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或挪用,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所得,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五)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及年報的地區,財政部將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

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