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