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人社廳醫療保險處副處長色登敖其格介紹,內蒙古城鎮居民大病保險采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合作的形式,資金來源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個人不再繳費,按人均籌資額度的5%籌集,大約每人每年20元。
內蒙古大病保險平均報銷比例達58%,大部分盟市不設起付線,個別盟市的起付線標準為7000元至1.5萬元,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等4個盟市不設封頂線。
今年起內蒙古將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結直腸癌、慢性髓性白血病等8種惡性腫瘤所需的12種靶向藥物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可支付範圍,治療獲得慈善機構贈藥前的費用由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5%,城鎮職工再由大額醫療保險支付35%,城鎮居民則由大病保險再支付3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