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指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利潤,*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兩個以上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壹般來說,合夥企業不能取得人的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其中,普通合夥還包括特殊普通合夥。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並負盈虧,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
合夥企業可以向銀行貸款,成為債務人。但是,由於合夥企業的特點:1。生命是有限的(新合夥人的加入、老合夥人的退休、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都可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新合夥企業的成立);2。無限責任(合夥組織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例如,甲、乙、丙三方設立的合夥企業破產,甲、乙雙方無個人資產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丙方雖已按合同約定清償了因份額而產生的債務,但仍有義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對甲、乙雙方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方有權向甲方和乙方追償)。3.相互代理(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4.財產是公有的;5.享受好處。因此,該物業的公共合夥人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合夥企業還不起,合夥人就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