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自12年7月起實施。
因此,基金支付義務人在為基金銷售產品時支付基金。2012年7月1日起銷售申請基金的產品時支付基金。只看銷售實現的時間,不管是7月前生產的還是7月後生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