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部分收入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賠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並為保護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提供橋梁。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