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限制
(1)可否允許在華註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i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壹定比例(例如50%)以下;
ii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壹定的資質條件;
iii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2)可否對符合壹定條件的外資股權基金給予結匯便利,使其壹定數額的外幣出資可直接結匯成人民幣;
(3)可否將符合壹定條件的外資股權基金作為內資企業管理,使其對外投資不受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的限制。
二、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限制
目前,我國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主要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根據現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GP(普通合夥人,不出資金,直接找項目進行投資管理,類似職業經理人)。由此判斷我國的國家出資企業僅可擔任LP(即有限合作人,出資而不直接參與投資)參與投資基金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