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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記機構的主要職責

法律分析:辦理基金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以下服務:

1.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單位賬戶;

2.負責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

3.基金交易的確認;

4.代理分紅;

5.建立並保存基金投資者名冊;

6.基金合同或登記代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以下服務:

(壹)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的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代理支付股息;

(五)建立並保存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合同或登記代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