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昆山市的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參保的職工,在政策範圍內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之後使用排異藥物,惡性腫瘤放療化療,累計費用在4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按照90%的比例結算。4萬元到10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按照95%的比例結算。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的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醫保結付95%,剩下5%個人自負。
以上是參保職工的報銷比例,如果是城鄉醫保的參保者,仍然是以上的壹些治療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都是按照90%的比例結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