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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字樓物業維修基金誰交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交由售房單位,也就是開發商,但開發商只是代為收取.

法律依據:《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壹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