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會計師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因工作失誤依法賠償的準備金。
2.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因工作失誤依法賠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擬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彌補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