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放式基金(Open-end Funds)是指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基金單位或者股份總規模不固定,可視投資者的需求,隨時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者股份,並可以應投資者的要求贖回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或者股份的壹種基金運作方式。投資者既可以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買基金使得基金資產和規模由此相應的增加,也可以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賣給基金並收回現金使得基金資產和規模相應的減少。
3、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專指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是指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采用公開集中競價方式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