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①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降低基金的收費水平;(三)未經公告向基金投資人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或者以先收後還、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準;(四)以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⑤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