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為: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市、縣(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不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納入救助範圍。
《實施意見》保障救助身份穩定在困難人員基礎上,將救助範圍拓展到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動態困難人員,更好回應新時代發展要求和制度能力提升的需要,確保應救盡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