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返還單位發放的社保費,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後,可以向員工追回已經支付的現金,前提是單位有相關支付補助的憑據、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書面材料等。
另外,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強制行為,是不能雙方約定的,即使雙方約定補助形式支付也是無效的。就社保來講,社保的錢是單位和員工各交壹部分給國家的社保機構的,單位發錢給員工是不能代替社保的,即使發現金,社保也還是沒有買。
《社保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擴展資料
《社保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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