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合夥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P,Limited Partner)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壹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托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采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
(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
(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