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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私募基金中有限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麽?

1、有限合夥私募基金中有限合夥人只能是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組成。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壹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

2、普通合夥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P,Limited Partner)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壹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托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采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

(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

(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