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政府單位。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障基金的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