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不能查封理財基金,社會保險基金是專項基金,不能挪作他用。地方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壹般是可以的。投資者對其名下的理財資金享有所有權和受益權,法院可以依據法律、判決、裁定決定是否直接處理當事人的銀行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