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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哪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可選擇下面兩種方式進行處理:(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2)部分延期贖回:基金管理人將以不低於基金單位總份數10%的份額按比例分配投資者的申請贖回數;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明示。註冊登記中心默認的方式為投資者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壹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消。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壹開放日贖回申請壹並處理,無優先權並以該開放日的基金單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