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醫療費先行墊付的問題其實是交通事故處理中最棘手的,《交通法》都實施那麽多年了也沒成立事故救助基金組織機構。沒辦法……本著人道主義心理和為以後民事賠償能達成(不必上法院訴訟)建議LZ盡量在能承擔的經濟範圍內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但要保留先行墊付金額的證據(民事賠償可以扣除)。
3、該事故適用壹般程序處理,車輛按照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要送檢(車輛技術檢驗鑒定),鑒定送達確認後才可以放車(排除證據保全)。修理前還應先定損。
在外地出事故肯定比較麻煩,但願傷者心善、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