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三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