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如何處理
確認“小金庫”,壹般應註意 “小金庫”與“挪用公款”、“貪汙”、分戶存取的公用資金、私人占有公款的區別。處理上壹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壹)根據國家有關“小金庫”的處理規定,凡屬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截留或轉移國家資財等帳外設置的非法所得,應全部沒收。 (二)凡國家尚無明確規定而形成的帳外私存公款,屬於上繳預算的資金,要按規定上繳財政;屬於其他資金,應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財務管理範疇,並按規定使用。 (三)各種勞務性收入均應扣除成本費用或抵頂經費撥款後,再按規定使用。 (四)“小金庫”已作為獎金或購買實物發給職工的,應納入獎金總額抵頂職工獎勵基金,個人月收入超過國家規定的還要補交個人所得稅。 (五)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的,依據《現金管理條例》,存入的現金及所獲得利息全部沒收;並按存入金額處以30%至5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