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的常設機構是省委常委會,由省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省委常委的級別至少是副省部級,從書記、省長等高層到省部級,有些省份如廣東省,書記是副國級。省委委員的選舉應該有最低的級別。也就是說,達到壹定的行政級別,才能當選省委委員。省委成員應該是副廳以上。
常設委員會的人員配置: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分配,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由上級黨委決定。常委人數省級從11到13,市縣從9到11。有些地方如需增加或減少委員人數,應根據中央精神,由黨中央決定或由省委批準。
黨的地方委員會有65,438+0名書記和2名副書記。個別民族自治地方如需適當增加副書記的名額,應由黨中央決定或由省委根據中央精神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換屆時,常務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和其他組成人員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並報上壹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壹般應任滿壹屆。在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務委員會的其他組成人員,調動、任免的數額壹般不得超過任期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