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 * *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單幢房屋內業主或者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以及與結構相連接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壹般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和室外墻體、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本辦法所稱* *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 *用的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以及* * *用房內使用的設施設備。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