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復審管理辦法》。
第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在評審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復審申請;
(二)審查復審申請;
(三)作出復審決定;
(四)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申請人對自然科學基金委不予受理或者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05天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復審申請。
申請人應當以電子方式和紙質方式提出審查申請,確保電子申請和紙質申請的壹致性。論文評審申請可以親自提交,也可以通過郵件提交。
第六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科學基金項目管理中發生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在復審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請求復核和申請復核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簽名;
(4)申請復審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