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中,普通合夥人對基金(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合夥)的債務承擔責任;C項中,普通合夥人可以自行擔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D項,合夥基金是指投資人依據《合夥企業法》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營的股權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