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案件承辦單位在案件查處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經案件承辦單位主管局長簽字,附案件相關材料,交由市局基金監督處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報請主管基金監督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2)《舉報獎勵申請表》經局領導批準後,市局基金監督處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決定書》,並送達案件承辦單位。由案件承辦單位代為送達舉報人。案件送達結果由案件承辦單位及時返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處每季度末制作財務領款憑證,到財務辦理匯款手續,將獎勵資金撥至相關區縣勞動保障局。市局承辦的案件,由基金監督處制作財務領款憑證,承辦單位簽字後領取獎勵資金。
(3)案件承辦單位依據《獎勵決定書》及時將獎金發放到舉報人。《社會保險基金舉報案件獎金支付匯總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案件登記表》、《舉報獎勵申請表》連同舉報案件原始材料,由基金監督處存檔,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