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屬於個人行為,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兼職或者挪用公用資金。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壹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