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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統籌支付標準

法律分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壹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調整,其余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70周歲以上人員,基金支付比例從70%調整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壹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65%。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基金支付比例從60%調整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壹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65%。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基金支付比例從50%調整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壹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55%。通過上述調整,本市城鎮居民醫保的住院醫療費總體報銷比例從原來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