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經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四)完善個人賬戶計發辦法。科學合理確定個人賬戶的辦法和水平。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納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標準原則上控制在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按定額撥付,撥付金額按本意見逐步調整為統籌地區實施改革當年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2%左右。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或標準由省級醫療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上述原則,指導統籌地區並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後,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門診經濟保障和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