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房價的2%收取。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壹)開發成本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配套設施建設費。
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壹)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