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公***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同所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在2008年2月1日,有關部門對於公***維修基金則執行了壹項新的標準辦法,以前按照總房款的2%~3%交納的公***維修基金,
更新為:多層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納其公***維修基金;高層全現澆結構則每平米150元交納;高層框剪結構200元;
根據不同的住宅建築安裝成本其公***維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