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平均住院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參保居民醫療狀況合理確定。
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